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腾退事宜的通知
2009-11-02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腾退事宜的通知
已购买了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的各个家庭:
根据《北京大学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办法》(校发[2009]28号)的规定,居住于北京大学公有住房(教师
根据《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规定,原住房是否腾退将影响限价商品住房的配售标准,原住房不腾退的将降档配售。至今,我校在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审核过程中,现居住于我校公有住房内的家庭,其原住房均已经选择了腾退。目前清河小营金隅·美和园以及西三旗住总·旗胜家园等限价商品房住宅小区已陆续交付使用,现就原住房腾退期限、提前退房经济奖励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请已购买了限价商品住房、且居住于我校公有住房内的家庭,持本人身份证(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工作证)和购房合同,尽快到房地产管理部住房管理办公室办理登记,核实原住房腾退期限。
2、按房地产公司约定的限价商品房交付日之后4个月内,购买人应将原住房退还学校。如购买人提前将原住房退还学校,学校将按45元/平方米(使用面积)的标准给予提前退房经济奖励。如未按时将原住房退还学校,逾期未超过一个月的,按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的标准收取房屋占用费;逾期超过一个月的,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的标准收取房屋占用费。(详见附件)
3、请退房的家庭提前结清房屋水、电、气等相关费用,持本人身份证(本校教职工还需提供工作证)和购房合同,到房地产管理部住房管理办公室办理退房手续,提前退房的学校将按规定给予经济奖励。
4、购买了限价商品住房的我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将原住房退还学校后,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新房的部分供暖费。
联系人:赵老师 电话:62751533
地点:红五楼房地产管理部110室
房地产管理部
2009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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