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组织蓝旗营集资建房购房教职工填表的通知
2007-10-29校内各单位: 根据国家房改政策和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及调整办法的要求,为做好蓝旗营集资建房购房教职工住房补贴的核定及发放工作,现组织我校参加蓝旗营集资建房购房教职工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请各单位协助做好以下工作: 一、请按照名单将表格发给蓝旗营集资建房购房教职工本人填写,按照要求签字盖章后统一收回。名单中如有遗漏的,请各单位自行补上。 本次填表人员范围为:参加蓝旗营集资建房购房教职工(含双职工)、配偶为清华大学教职工并且参加清华大学蓝旗营、荷清苑集资购房的我校教职工。 二、本次填表的教职工须同时填写《中央在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登记表》(一式两份)和《北京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核表》(一式一份)。 另外,此前未开具“职工及配偶工龄情况证明”的教职工(作为购房人的)本次需办理工龄情况相关手续,具体要求及人员见所发材料。 三、对于填表过程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各单位可按照以下办法办理: 1、本校教职工(含本校双职工)不需到校人事部和房管部签章。 2、已故教职工的填表手续可由家属办理。 3、配偶没有工作的,可由教职工填写《配偶情况说明》。 4、配偶为外单位职工并且人事档案关系与现工作单位不一致的,应由存档单位在[配偶单位人事部门签章]处签章,由现工作单位在[配偶单位房管部门签章]处签章 5、配偶为外单位职工并且已故的,仍需由原工作单位相关部门签章。 四、请各单位于11月12日前将收回的表格统一交至房地产管理部5121房间。 如有疑问可与房地产管理部联系,电话:51091、54061 本通知内容可见学校主页-北大校内通知-部门公告或房地产管理部主页 政策依据详见附件: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关于核发集资建房购房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文件内容 房地产管理部 2007年10月29日 附件: 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北京市关于核发集资建房购房职工住房补贴的有关文件内容 关于住房面积核定的文件 《北京市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京房改办[2003]字第078号):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98-99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按每建筑平方米4000元计价 关于住房补贴发放标准的文件 《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调整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2006]164号 ): 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住房补贴的计发方式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的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其差额补贴或级差补贴按《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放。 住房补贴计算公式为:(基准补贴额1265元/建筑平方米+每年13元/建筑平方米×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 享受购房政策优惠,是指本办法印发前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单位自建住房、集资建房以及按上述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购买的腾退已购公有住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住房。 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购房房价款的计算办法 97-98年度北京市房改成本价购房计算公式: 房价=(1450-1363×0.9%×夫妇工龄和) ×(1+房屋各项调节因素和) ×(建筑面积+未封阳台面积×0.5) ×(1-教师购房优惠率) 注:房屋调节因素包括:楼层、朝向、地段、是否管道层、是否顶层等。 教师购房优惠率为1人5%、2人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