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办法》的通知(校发[2009] 28号)
2009-01-06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
原住房腾退及补偿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大学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原住房腾退及补偿办法》经2009年1月6日第70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各有关单位,请遵照执行。
北 京 大 学
2009年1月6日
北京大学关于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家庭
原住房腾退及补偿办法
(2009年1月6日第70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现居住于北京大学公有住房内的家庭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相关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关于印发〈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及配售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建住[2008]223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大学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居住于北京大学公有住房(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周转住房、已购公有住房、承租公有住房)内,符合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并申请购买的家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居住于北京大学公有住房内的家庭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时,应与学校签定原住房腾退协议,将原住房退还学校。
第四条 居住于教师公寓或博士后公寓周转住房内的家庭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原住房应无条件退还学校。
第五条 为鼓励和支持已购公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申请购买北京市限价商品住房,购房家庭将原住房退还后,学校将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一)具体补偿方式为:
1.已购公有住房退还后,学校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给予房屋所有权补偿;
2.承租公有住房退还后,学校将按照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与房屋成本核算价的差额给予房屋使用权补偿。
(二)具体操作程序为:
1.购买人与房地产公司签订限价商品房购房合同后,由购买人与学校共同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公司对其原住房进行市场评估,房屋评估费用由学校承担。
2.学校先期支付给购买人60%的经济补偿款,其余40%经济补偿款待实施腾退原住房,学校办理完房屋产权回购手续或房屋租赁手续解除后予以支付。
第六条 房地产公司向购买人交付限价商品房后4个月内,购买人应将原住房退还学校。
第七条 限价商品房交付后,如购买人提前将原住房退还学校,学校将按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的标准给予提前退房经济奖励。
第八条 购买人未按腾退协议的规定准时将原住房退还学校,逾期未超过1个月的,按45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的标准收取违约金;逾期超过1个月的,按80元/平方米/月(使用面积)的标准收取违约金;对逾期超过1年的,除收取违约金外,学校将通过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经2009年1月6日第704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房地产管理部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医学部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制定相关办法。
主题词:房地产 房屋 腾退 补偿 办法 通知
校内发送:各有关单位、学校领导班子成员
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 2009年2月18日印发
(共印20份)